關于印發《營口市臨時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營口市臨時救助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執行。
營口市民政局 營口市財政局
營口市臨時救助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對象的審核確認工作,根據《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人員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
第三條 臨時救助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救急解難、應救盡救。以解決城鄉群眾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及時幫助受助對象擺脫臨時困境;
(二)適度救助、量力而行。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立足?;旧?,合理確定救助標準;
(三)制度銜接、統籌實施。加強各項救助與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形成整體合力,做到家庭自救、政府救助、社會幫扶相結合;
(四)公開公正、規范有序。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程序規范,合法合規,體現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對象的確認、救助金給付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對象審核??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臨時救助對象確認、救助金給付等。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發現報告、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根據申請人困難情況、致貧原因,綜合評估救助需求,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縣級相關職能部門辦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戶籍人口、臨時救助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額度,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安排。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七條 根據急難情形發生的緊迫性和持續時間,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
第八條 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是指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爆炸、礦難、溺水、觸電、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或突發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短期內無法就業或無法返鄉以及遭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其他特殊急難情形,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或無法支配個人財產,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人員,如不及時采取措施極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
第九條 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是指因基本醫療、教育、基本居?。ɑ揪幼≈妇幼》课菟a生的基本費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給予社會保險理賠、專項社會救助以及其他社會幫扶后,支出金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一定時期內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支出型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存款、有價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以外的其他家庭財產狀況不超過當地低保對象家庭財產標準的1.5倍。
(三)基本醫療、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總收入的比例超過80%以上。
其中,基本醫療費用一般包括6個月內的合規醫療費用,可將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見病患者根據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在醫療機構(藥店)自費購買的維持日常治療必需的特定藥品,視為合規醫療費用,對在縣級以上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特病門診)發生的上述合規醫療費用外,個人負擔的其他醫療費用,可按50%計算納入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具體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教育費用一般包括全日制大學本科(含)以下非義務教育在校學生的基本教育費用,不包括擇校、出國留學、課外補習、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費用;基本居住費用范圍和標準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具體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條 臨時救助可采取以下方式實施:
(一)發放救助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金給付標準應與當地城市低保標準掛鉤,綜合考慮救助對象類型、困難程度、受困人數、持續時間等因素,依據維持急難對象在遭遇臨時困境期間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確定,具體公式為“救助金額=當地城市低保標準(月)×受困人數×困難持續時間×困難情形調整系數”。
其中,受困人數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對象類別確定,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一般按實際受困人員計算人數,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一般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計算人數;困難持續時間應以月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的困難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的困難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困難情形調整系數可分成5個等級。對于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發生必須剛性支出額度較大的,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困難調整系數為1。家庭成員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或重病患者出現基本生活困難的,困難調整系數為0.8。低收入家庭出現基本生活困難的,困難系數調整為0.6。其它家庭出現基本生活困難的,困難調整系數為0.4。困難程度較輕影響基本生活的,可給予500元及以下資金救助?;旧罾щy或困難程度較輕情形,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可根據申請家庭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對遭遇特別重大臨時生活困難的急難型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臨時救助金給付標準可通過縣級以上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含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具體情形分類分檔設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第十三條 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以生活必需品為主,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求,綜合考慮困難程度、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
除緊急情況外,發放實物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年可根據需求預測,事先采購、儲備一些救助物資。
第十四條 在實施臨時救助過程中,可視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一)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基本生活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
(二)符合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通過“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轉請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請本級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
(三)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給予幫扶的,及時轉介。
第四章申請受理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實行依申請受理。本省戶籍人員可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居住證簽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單位或人員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由經常居住地、居住證簽發地受理申請的,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配合提供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已享受社會救助情況等信息。
非本省、市戶籍或省、市內跨區域戶籍人員,當遭遇急難型臨時困難的,應直接向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有條件的地區,可先行試點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受理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提交身份、急難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應如實書面聲明家庭經濟狀況,并按規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具體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特困人員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只需提供急難情況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的臨時救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所有材料。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者接到承擔社會救助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以及承擔政府委托從事困難群眾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按規定協助其申請救助。
第五章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救助申請后,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實地調查、信息核對等方式,完成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提出審核意見??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根據審核意見及時做出確認決定,對不予確認的,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特困人員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可不再重復履行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相關程序。
救助金額較?。ㄒ话銥?/span>3000元以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救助申請后,依據擬定救助金額大小按照下列程序分級完成對象確認,無需核查申請家庭及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分級金額:
(一)救助金額較?。ㄒ话銥?/span>3000元以下)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二)救助金額較大(一般為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
(三)救助金額大(一般為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或提交縣級以上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議定后確認。
第二十一條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啟動緊急程序,實行小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下)先行救助,再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核確認程序,依標準給予救助,給予的救助金額應將先行救助的小金額支付額度予以扣除。緊急情況緩解后,按規定補充說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臨時救助對象審核確認,實施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的時間不計入審核確認時限。
第二十三條 急難型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原則上每年度以同一事由分別只能救助一次,兩種類型可以疊加救助。特殊情況下,對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可采取下列方式處理,具體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一)跟進救助。當申請人實際遭遇的臨時困境程度與臨時救助對象確認時有所加重或持續時間超出了預估時限,可在原救助金額的基礎上再進行跟進救助。
(二)一次確認、分階段發放救助金。當申請人遭遇的臨時困境程度和持續時間難以確定,可先按照最嚴重困難程度和最長持續時間擬定最高額度救助金,再根據申請人臨時困境變化情況分期分批發放救助金。當申請人遭遇臨時困境解除時,應停止發放救助金。
第二十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認定方法參照《營口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對象認定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發放
第二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負責籌集,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各縣(市)區財政可根據當地戶籍人口數量按年人均一定額度安排和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
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每年可根據當地戶籍人口數量,按照人均2元左右水平安排臨時救助備用金。每年第一季度內,縣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的一定比例提前將臨時救助備用金直接劃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給予增補,具體劃撥方式和備用金額度,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六條 臨時救助金實行分級給付,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臨時救助備用金給付;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付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臨時救助備用金給付;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縣級以上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議定后確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付。
第二十七條 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委托金融機構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出現緊急情形或者因救助對象個人特殊原因無法進行社會化發放的,可以采取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并應有受助人和經辦人簽字,受助人確實無法簽字的,應有至少2名相關證明人簽字。救助金應在對象確認之日起5日內發放,情況特別緊急的,要在對象確認后1日內發放。
第七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參與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通過完善扶持政策,搭建對接平臺,引導、鼓勵、支持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志愿服務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提高轉介服務效能。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實施在臨時救助管理服務中的對象排查、家計調查、信息管理、咨詢評估、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等事務性工作和各類服務性工作。
第八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 臨時救助審核確認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臨時救助對象信息數據平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臨時救助政務服務系統,配備計算機、高拍儀、移動終端等必要硬件設備,實現信息傳送、審核確認、跟蹤監測、數據查詢等網絡化管理,實現民政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應急等部門和工會、婦聯、慈善等群團組織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臨時救助對象審核確認檔案。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檔案包括申請書、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委托授權書、個人家庭經濟狀況事項申報承諾書和誠信承諾書、審核確認表、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材料以及申請人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等。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可根據實際簡化檔案內容,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
臨時救助對象審核確認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并通過政務信息公開欄、網絡平臺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開臨時救助政策、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臨時救助工作的咨詢、監督、投訴、舉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監督的重點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核確認的;
(三)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核確認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接受、發放、登記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發放救助金、救助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救助服務的;
(六)利用職務非法查詢與救助申請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或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前款第(二)、第(三)項情形中,已按規定履行信息核對和調查審核職責,或按第三十八條規定實事求是認定申請人家庭急難情形,因非主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的,對相關工作人員應依法依規實行盡職免責。
第三十五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物資或服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停止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金、物資,納入失信懲戒范圍并依法給予處罰。不退回非法獲取救助金、物資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個人對象,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臨時救助對象審核確認中,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身份、勞動能力、急難情況等證明材料,經本人簽署事實承諾書后,可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研究決議方式,實事求是認定申請人家庭急難情況。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臨時救助標準。
第三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營口市民政局、營口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營民發〔2018〕125號)同時廢止。